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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

时间:2019-02-21来源:全球有机硅网

全球有机硅网讯: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罗列了11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再次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多个不批”及多个“禁止建设”。

通知提列出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


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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