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30来源:全球有机硅网
全球有机硅网4月30日讯: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职责,其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等职责。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在运输准入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挂靠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对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运输过程管控方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道路运输企业应对车辆及驾驶人员作业状态实施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针对水路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对可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细化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
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企业需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的船舶,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据悉,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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